向和谐世界迈进:共进国际法和领袖型国家的作用

易显河*

 

摘要

本文简单归纳中国提出的“和谐世界”构想的要旨,并将之和作者本人提出的“共进世界”理念的要旨进行比较,同时着重强调共进国际法和领袖型国家对于实现“和谐世界”或“共进世界”之远景的重要作用。

 

    下一目的地:和谐世界

1.在通往一个更美好世界路上的下一目的地将把我们所有人带向一个新的前景,即我们领导人所说的“和谐世界”(Harmonious World)。在20054月雅加达亚非峰会上,胡锦涛主席提到了这一构想。[1]  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和谐社会”(Harmonious Society)的构想,[2]  和谐世界的构想显然是作为前者的姊妹概念而出现的。20057月胡锦涛主席访问莫斯科期间,这一构想载入了《中俄联合公报》。[3]  胡锦涛主席接着于20059月在联合国,素描式地对之作进一步的阐述。[4]  胡锦涛主席强调四点:第一,坚持多边主义,采取集体行动维护和平与安全;第二,坚持互利合作,发展共同繁荣;第三,坚持包容精神;第四,增强联合国的能力。

22006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开了一次重要的外事工作会议。众多党和政府的重要人物出席了这一会议。据新华社报道,这次会议对“和谐世界”的构想作进一步阐述如下:

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是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实现和平发展的重要条件。要致力于同各国相互尊重、扩大共识、和谐相处,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坚持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致力于同各国深化合作、共同发展、互利共赢,推动共享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成果,促进世界普遍繁荣;致力于促进不同文明加强交流、增进了解、相互促进,倡导世界多样性,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致力于同各国加深互信、加强对话、增强合作,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全球性问题,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地区安全稳定。[5]  

3.接着,在20071015日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先是在报告其中的一节提出我们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6  而后又在另一节指出:

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事关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此,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7]

4.这一声明或多或少是在重复较早前的版本,不过增加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更为直白地提及环保。

5.在无这些文字可参考的情形下,笔者亦设想了一个相似的世界,并于20014月发表了一篇题为《向共进国际法迈步》(Towards an International Law of Co-progressiveness)的文章。[8]  笔者在文中论道: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社会的主要关注点是共处co-existence;在缓和时期,是合作co-existence);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co-progressiveness)。鉴于继共处co-existence)、合作co-operation缺乏一个先存的理想术语来描述当今世界,笔者自创了“共进”co-progressiveness词。“共进世界” Co-progressive World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co);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它方面更为专注,而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progressiveness。当然,无论哪个时期,其主题都不是我们唯一可以听到的主旋律:在共处中有合作,共处是合作的背景乐,而共处与合作则是共进的背景乐。

6.可以看出,和谐世界理念以专注于和谐为基点,尽管中国共产党对这一理念的概述确实也表现出对人类文明进步的关注。[9]  这一理念的妙处在于,它既有中华文化特色,又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相吻合,且和人类各大文明对和平的共同渴求相通。[10]       

7.共进世界则以此为基点:专注于包罗万象,且侧重于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这一专注似乎与和谐略有差别。官方近来强调“以人为本”构成和谐社会的一部分,似是对“为人民服务”的一种强调。[11]  然而,人们可能会认为,真正的或完全的和谐必须建立在共进(包罗万象并强调道德或伦理进步)基础上,或以之为先锋。此述之共进包罗万象,更重要的是,活力四射,鼓动人心。单是反复提及的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和合作不会达到完全的和谐,如果其果真存在的话。因此,不管人们打算对未来社会冠以何名,都非认识到共进必为其要素不可。不过,至于把这样的一个世界描述为“和谐世界”抑或 “共进世界”更佳,人们还会有争论。

          8.在我们前往下一目的地的行程中,很多因素可能会起重要作用。其中二者,便是“共进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progressiveness)和“领袖型国家”(leader States)。

    共进国际法

9.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执行及其他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冷战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

10.简言之,共处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existence)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其形成基本上有赖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其内容主要关乎各国的“独立存在”(separate existence--以及由此自然而然引致之所有国家的“共同存在”(co-existence)。其执行则依赖于各国孤立的缺乏协调一致的行动,例如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11.至少在某些场合下,合作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operation)开始包括更多主体和(或)参与者,例如个人。种种非传统法律形式例如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s)、声明(declarations和软法(soft law等亦令其形成增色。其内容基本上关乎促进国家间的缓和与合作,以及互利。合作的精神促使几大伟大理念在缓和时期得以形成。其执行通常以一种可称之为 “成员资格”制裁(“membership” sanction)的方式为特征,结果是,特定的“共同体”常常只是将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从该共同体开除出去以使其失去由共同体成员资格带来的好处

          12.共进国际法包含还要广泛。就主体和(或)参与者而言,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以致个人、甚至非政府组织都成为这样的主体和(或)参与者,尽管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其形成因这些新角色的参与以及对赞成设立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创造性运用而添光。其内容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加专注,且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繁荣作为其终极目标,因而人人都有办法且乐于去实现其富有价值的自我追求。那些宏大规范种种的进一步的具体化以及大批量协定的产生即体现了这一点。该法的执行走向中心舞台,且越来越以一种可称之为“形象制裁”(“image sanction”)的方式­——各国和国际社会通过对违法者施以公开羞辱的手段,以促其回归守法之途­——为特征。

13.不难看出,共进国际法可反映真正的和谐世界或笔者所描述的共进世界。其亦将成为帮助实现如此远景的强而有力的工具。

 

    领袖型国家

14.同等重要的是领袖型国家的作用。在2004年完成的一篇文章中,笔者就“领袖型国家”(leader State)的概念提出了了自己的版本。[12] 笔者主张,以国家主权平等的起点——国家主权平等的最低限度(在尊严、身份上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及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为基础,一个国家在已遵守国家主权平等的最低限度的基本条件下,设法正当地取得强势地位的国家是一个强势国家(strong State);一个国家如果正当地成为一个强势国家,且取得了大国地位,并适当地尊重国际体系的价值,以及真正成功地担负起对国际体系所负之重大责任,则是一个伟大国家(great State;一个国家如果尊重国际体系的价值,且真正成功地担负起对国际体系所负之重大责任, 不仅素来都在诚信地甚至是模范地遵守现存合法规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已帮助规划或提炼出一个合适的国际体系远景,并努力将之构建起来,以使人类繁荣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则是一个“领袖型国家”(leader State

15.如此定义下的领袖型国家,在我们抵达下一目的地的奋斗过程中,或者说,在实现“和谐世界”或“共进世界”远景的奋斗过程中,必将起着重要的作用。领袖型国家的三大本质特征——献身于国际体系并担负起对国际体系所负之重大责任;模范地促进法治;规划并努力构建合适的国际体系未来远景——,对于任何未来世界远景,实在是不可或缺。这是任何国际体系都不能逃避的问题。一个领袖型国家对于世界的某一特定远景关系重大与否,于是成为一个这样的问题,即其是否会努力构建这一特定远景。

16.中国还未寻求领袖型国家的称谓。直至今日,中国也只说它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responsible big power),这可被看作是对笔者之国家类型学中的“伟大国家”(great State)的重述。这或许是对如下担心的反映:把自己表现成为一个潜在领袖型国家,将会煽动头脑中总臆想着某种 “中国威胁”之恐怖形象的那些国家的情绪。或者,这也许是名副其实的儒家中庸之道的体现。不过,笔者以为,中国在世界上不能逃避其领袖型国家的角色。中国别无选择而只能成为一个领袖型国家。这是因为,中国在人口和经济活动方面占世界的比例太大了。中国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中国的(GDP)世界排名常被种种报告列于第二位。一位评论人士指出,中国2006年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0.6% ,是美国贡献率——8.7%——的两倍多。[13]  除非中国担当领袖型国家的角色,否则世界体系将不能正常运转。不担当这样的一个角色将阻碍中国实现 “平天下”(bringing peace to the world)的传统理想。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只须认识到其担当领袖型国家角色之必要性,承担起作为一个领袖型国家(而不仅仅是一个大国)的责任,并设法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消除他国(假想“中国威胁”的国家)的担心,尽管威胁并无根据。事实上,提出和谐世界这样的构想即是一个好的开端,因为这样的构想不对任何智者构成威胁。

17.中国现在是否业已构成上述领袖型国家定义下的领袖型国家?在笔者看来,基于其对于国际体系的重要性及贡献,中国无疑是个伟大的国家。不过它只是一个崛起中的领袖型国家。在上述三个重要特征中,中国确定地具备了一个:尊重国际体系的价值并真正成功地担负起对国际体系所负之重大责任。至于第二个——模范地遵守现存合法规则和促进法治,中国的记录可以说毁誉参半。中国对促进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方面所作的巨大努力可令人称许 。同样值得称许的是中国的现有记录。其记录良好,且很可能是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好记录。不过,人们可能还是会质疑中国的努力是否已具模范性。人们很可能会说,在国际舞台上中国的努力是如此。不过,人们可能会认为中国在国内管辖方面还有需要改善的空间。例如,官僚主义和思想偏狭仍然构成进步和效率的重大障碍。腐败严重。在很多领域缺乏对高质素的尊重。这些皆是缺乏国内法治的明显表现。中国还没有批准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表明中国公民和居民享有的权利与国际标准之间仍有一段距离。在很大程度上,人们会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在国内问题上都不是一个领袖型国家,那么在国际上也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领袖型国家。中国只有在对自己的公民与外国人同等对待的时候才有可能成为一个领袖型国家。一国的国内行为与其国际角色之间的关联早已为人所认识。[14] 

          18.至于第三个标准,中国已提出和谐世界作为未来世界的远景。这无疑是一个前景一派光明的远景,不过是否适当,是否有能耐凝聚一批来自全世界的坚定追随者,则尚待观察。此刻,“和谐世界”的表述太过宽泛了。不客气地说,现行表述似是一种格式化和口号化的版本。为使其能在世界上产生更大的影响,需要对其作进一步的阐释和具体化。为使这一理念能发挥最大的影响力,对其的阐释和具体化既不可太过宏观,以免太过粗略不能为人提供指引;也不可太过微观,以免令人迷失方向。

 

    结语

19.中国提出了“和谐世界”的构想作为未来世界的远景。其声誉悬于一线。中国惟有竭尽全力去帮助实现这一远景。为此可能须借助共进国际法和领袖型国家的作用。



*        本文由易显书译自Sienho Yee, Towards a Harmonious World: The Ro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progressiveness and Leader States, 7 Chinese JIL (2008), 99-105. 译文曾发表于潘国城主编,《新丝绸之路与和谐世界首届欧亚国际学术论坛论文集》(2009, 210-215。如果引用,请指明段落号码。

[1]  有关该理念诞生过程的简要介绍: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6-08/24/content_5000866.htm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8/23/content_4999294.htm

也可参见: Yang Jiemian, Tentative comments o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oncept of the Harmonious World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Mao Zedong Deng Xiaoping Lilun Yanjiu (Studies on the Theories of Mao Zedong and Deng Xiaoping), 2007, No. 1, 61(杨洁勉:试论和谐世界理念与国际体系转型的互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第61].

[2]    参见 “和谐社会”构想的有关背景资料:(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70195/70201/4757608.html).

[3]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6-08/24/content_5000866.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Build Towards a Harmonious World of Lasting Peace and Common Prosperity, Speech by H.E. Hu Jintao,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United Nations Summit, New York, September 15, 2005 [http://www.china-un.org/eng/zt/shnh60/t212915.htm].

[5]    笔者将之译成英文如下:To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World is a natural component of our following the path of peaceful development, and is a natural condition for us to realize the goal of peaceful development.  We shall work hard to promote mutual respect, consensus building, and harmonious co-existence, and respect the right of the peoples of each State to freely choose their social system and their path of development, adhere to the right of each State to participate in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to promote the democrat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we shall also work hard to deepen cooperation, achieve shared development,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 results, and to promote the sharing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so as to bring about the world’s general prosperity; we shall also work hard to strengthen interactions between diverse civilizations,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cross-fertilization of progress, so as to champion diversity in the world an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and we shall work hard to deepen mutual trust, strengthen dialogues, increase cooperation, and to confront together the various global issues that humanity is faced with, and to promote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afeguard international as well as regional peace. 原文见新华社有关报道(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在京举行, 胡锦涛作重要讲话,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8/23/ content_4999294.htm)

[6]    参见:http://www.china.org.cn/english/congress/229611.htm (part III)树立世界眼光, 加强战略思维.

[7]     参见: http://www.china.com.cn/17da/2007-10/24/content_9119449_11.htm;英文版同上,part XI.

[8]    Sienho Yee, Towards an International Law of Co-progressiveness, in: Sienho Yee and Wang Tieya (eds),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 Essays in Memory of Li Haopei (April 2001), 18-39.

[9]    参见:上注5-7及所附原文。

[10]    杨洁勉文(上注1)第64页。

[11]     参见: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8/23/content_4999294.htm.

[12]     Sienho Yee,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and the Legitimacy of “Leader States”, in: Ronald St. John Macdonald and Douglas M. Johnston (eds.), Towards World Constitutionalism (Martinus Nijhoff 2005), 737-772 (中译文已发表于《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54-71) (Journal of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2007, No. 5, pp.54-71.

[13]     Victor Fung-shuen Sit, Hong Kong’s Role in China’s Strategy in Central Asia in the Multicentric yet Increasingly Globalising World, in: Proceedings of Symposium on “China-Central Asia Relations in the Changing World Order”, 21 July 2007 (Hong Kong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and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24. 世界银行最近根据各种相关数据重新计算后,仍将中国列于第二位,参见: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CPINT/Resources/ICPreportprelim.pdf (permanent URL: http://go.worldbank.org/VMCB80AB40).

[14]     参见:Rein Müllerson, Central Asia: A Chessboard and Player in the New Great Game (2007), 284-93, on Friedrich F. Martens. 虽然Martens的观点有其不当之处,其有关一国的国内行为与其国际角色的关系的论点值得认真研究。